龙华区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英文名:SHENZHEN LONGHUA DISTRICT CHARITY ,缩写:SLD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组成,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安老、扶孤、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救灾等慈善救助工作,促进龙华区公益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依法登记成立,并接受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      科技园C栋综合楼的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慈善资助项目;

(六)开展其他与公益慈善有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慈善事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觉遵守本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事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劝退会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资格即告终止,其缴纳或捐献的一切款项、物资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组织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救助、资助等实施办法;

(九)提出终止动议;

(十)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意见一致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拟定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意见一致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事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事务委员会人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事务委员会由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代表、理事代表、会员代表、主管部门业务代表、秘书长(11-15人)组成,可邀请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参加。事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长担任,副召集人由会长提名、事务委员会通过产生。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事务委员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支出预算;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与职责:

(一)职权

1.检查本会财务工作;

2.对本会负责人行使本会职务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提出予以纠正。

(二)职责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慈善会章程的规定,维护慈善会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会财产;

3.监事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慈善会章程的规定,给慈善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会员权益和本会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会员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名誉会长由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拥有政治权利;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

(六)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六)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须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指定人员,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事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事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慈善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金包括慈善资金、慈善会办公经费两部分。在资金使用上实行封闭管理、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慈善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增值和利息收益;

(四)举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在慈善资金内设立基本金。基本金的来源为:

(一)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60%创始慈善资金;

(二)每年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20%划入基本金;

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慈善事业,使用途径类同一般慈善资金。

第三十六条  慈善资金管理原则:

(一)制定《龙华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慈善资金使用原则:

(一)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以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用于资助有特殊困难的人群;

(二)按照本会的章程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

(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八条  慈善会办公经费来源:

(一)龙华区财政核拨的本会办公工作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

(二)慈善资金所产生的理财及利息收入;

(三)会员定向捐赠给到慈善会的经费收入;

(四)冠名基金及专项基金按比例提取的管理经费收入。

第三十九条  慈善会办公经费的使用原则:严格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捐赠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分资金和实物两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会员大会,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使用情况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建立捐赠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龙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法律责任、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龙华区慈善会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非营利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的,责令其退还,对直接负责人员由本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本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担任本会法律顾问。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龙华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龙华区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龙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龙华区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6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7年8月8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修改版,经2018年6月30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二次修改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龙华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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