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深圳市龙华区户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5倍;
2.因自费部分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可支配总收入的40%;
3.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标准。
(二)非深圳市户籍
非深圳市户籍居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在龙华区辖区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年以上(含1年);
2.在工作期间患病,并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者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
3.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或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亲属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又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二条 资助原则
(一)申请人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二)自费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三)最后费用发生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四)同一申请人因同一疾病原则上仅资助一次。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用的25%进行资助;
(二)每人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4万元;
(三)申请人所接受的资助总额(含政府资助、慈善资助)不得超过其自费总额。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医疗事中救助
1.申请人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向医院社工提出申请;
2.医院社工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联系医生,预估医疗费用,医院社工初审资助条件材料,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事中)》,符合条件者报龙华区慈善会(具体条件见“医疗事后救助”);
3.申请人提供《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重大疾病医疗申请告知书》;
4.龙华区慈善会接收并复核申请资料,审批通过后对该个案认捐,并酌情为申请人启动个案公开筹款;
5.申请人办理出院财务结算时,由医院根据本办法救助标准,审定该个案资助金额,医院社工提供住院发票凭证并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确认表(事中)》报龙华区慈善会审批;
6.审批通过后,龙华区慈善会拨付资助金至申请对象所在定点医院。
(二)医疗事后救助
深圳市龙华区户籍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事后)》(一式二份);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申请人及代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关于家庭月收入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退休金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属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申请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二份。
非深圳市龙华区户籍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事后)》(一式二份);
2.医院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申请人及代理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居住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注明工作起止时间、是否办理社保、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5.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申请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二份。
所在社区工作站核实后,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审核,最终报区慈善会审批。如果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通过审核,经办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资助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资助金转入申请人的合法账户,并通知社区工作站及申请人。
第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