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慈善会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是在慈善会宗旨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由慈善会发起设立,或慈善会与自愿出资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发起方”)经协商后共同发起设立,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龙华区慈善会冠名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专项基金,负责管理冠名基金及组织实施冠名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冠名基金统一设立在慈善会名下,使用慈善会捐赠账户, 在慈善会监督下由慈善会与发起方共同运作管理。

第五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冠名基金分为企业冠名基金、 社区冠名基金和微慈善冠名基金三种形式。

(一)企业或个人冠名基金:最低捐赠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捐赠须一次性到账,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分期捐赠累计总额人民市200万元以上,可在三年内按每年均量定期捐赠。

(二)社区冠名基金:街道、社区、居委会、行业协会、商会等,最低捐赠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捐赠须一次性到账,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分期捐赠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可在三年内按每年均量定期捐赠。

(三)微慈善冠名基金:个人、家庭、学校、学生社团、兴趣小组、社会服务机构等,最低捐赠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六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慈善会提出设立冠名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冠名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发起设立冠名基金申请报告;

(二) 拟发起设立冠名基金章程;

(三)拟发起设立冠名基金发起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发起方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四)拟发起设立冠名基金的发起方的业绩介绍,或发起方个人的从业经历介绍。

第七条  慈善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由慈善会秘书处审阅申请材料,与捐赠人协商提出方案,冠名基金的设立由会长审批,报理事会备案。捐赠资金额度超过人民市500万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经慈善会批准设立的冠名基金,可使用龙华区慈善会一口口口基金”的名称。

第九条  设立冠名基金,慈善会与冠名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冠名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发起方的捐贈数额和捐贈方式;

(三)冠名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冠名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慈善会与发起方共同制定冠名基金章程;慈善会发起设立的冠名基金,章程由慈善会制定。

第十一条  发起方的捐赠,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汇入慈善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的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会对冠名基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慈善会接受冠名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向捐赠1万元人民市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向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四)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接受捐赠人监督;

(五)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冠名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冠名基金设立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派5-7名的委员组成,其中由龙华区慈善会指派1至2名委员,其余委员(合管委会主任)由基金发起方指派。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冠名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冠名基金的目标与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冠名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三)编制冠名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四)冠名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管理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慈善会秘书处对冠名基金实行归档管理, 冠名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我会的监督和管理,由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冠名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慈善会的有关规定及冠名基金章程。所有涉及劝募环节的捐款接收以我会公开的捐赠专用账户为准。

第二十条  冠名基金进行公开募集,须报送募集方案,经慈善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基金募集时,联系到捐赠人后,由慈善会与捐赠人、 冠名基金组织机构签署三方捐赠协议并接受捐赠。

第二十一条  基金每年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余额的8%,余额自动转为下年度基金本金。

第二十二条  慈善会冠名基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半年度工作报告机制,每半年度向本会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纸质版与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慈善会从接受的冠名基金捐赠中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具体比例。管理成本用于我会的管理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慈善宣传和人员工资、行政成本及交流培训等。后续新增基金额同样按以上的比例进行相关运营费计提。

第二十四条  冠名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冠名基金不做高风险投资。在保证冠名基金公益活动开展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冠名基金的基金收益与增值金额用于本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慈善会名义发文时,须经慈善会同意,由慈善会秘书处签发;冠名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不专门刻制印章。

第二十六条  慈善会保留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机构对冠.名基金进行审计的权利,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冠名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冠名基金存续期屈满的,自行终止;

(二)已完成冠名基金设定的目标的,自行终止;

(三)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四)发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贈义务的,慈善会有权决定终止;

(五)发起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损害慈善会名誉或者造成慈善会损失的, 慈善会有权决定终止。

第二十八条  拟终止的冠名基金,由慈善会牵头和该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冠名基金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于冠名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慈善事业;管理委员会未决定用途的,由慈善会用于发展本慈善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十条  冠名基金终止的,应在媒体及慈善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冠名基金有关人员应于冠名基金终止之目起,停止使用并交回冠名基金专用名片、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慈善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赔专用收据,凭此收据依照法律、法规享受企业或个人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设立基金的捐赠方之善举和爱心,本会将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和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三条  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见适当向社会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冠名基金的发起方须维护慈善会的社会形象,不得利用慈善会和冠名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冠名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慈善会解释,自会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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