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龙华区慈善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在慈善会宗旨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由慈善会作为发起方进行设立,由社会各界作为联合发起方共同筹集,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龙华区慈善会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专项基金, 负责管理及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慈善会名下,使用慈善会捐赠账户, 由慈善会与联合发起方共同运作管理。
第五条 根据社会实际需求,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但不限于关爱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拥军及社区建设等多个领域。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慈善会发起,由社会各界进行联合发起 (原则上超过5万元即可作为专项基金的联合发起方)。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三)联合发起方应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联合发起方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第七条 所有专项基金的报批材料由慈善会秘书处准备,报慈善会会长审核,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商议,可使用“龙华区慈善会一口口口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慈善会与专项基金联合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联合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慈善会与联合发起方共同制定专项基金章程。
第十一条 联合发起方的捐赠,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汇入慈善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会对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慈善会接受专项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向捐赠1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向捐赠5万元人民市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四)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接受捐赠人监督;
(五)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 委派5-7名的委员组成, 管委会主任由慈善会进行定向邀请,每个发起方可指派1名委员,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专项基金的目标与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 开展工作;
(三)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四)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合本数)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管理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慈善会秘书处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专项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我会的监督和管理, 由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慈善会的有关规定及专项基金章程。所有涉及劝募环节的捐款接收以我会公开的捐赠专用账户为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进行公开募集,经慈善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实施。资金募集时,联系到捐赠人后,由慈善会与捐赠人直接签署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由慈善会部分出资, 联合社会各界进行公开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预算计划制,资金来源一方面由社会各界进行募集,不足部分由慈善资金补足。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原则上每五年作为一个完整的运营周期,每五年应对该基金进行严格的评估与审计,由会长办公会根据评审结果共同决策下一周期的运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资金每年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支出
不得低于上年度资金余额的70%,余额自动转为下年度资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慈善会专项基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半年度工作报告机制,每半年度向本会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纸质版与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慈善会从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慈善会出资部分不合在内)中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管理成本用于我会的管理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慈善宣传和人员工资、 行政成本及交流培训等。后续新增资金额同样按以上的比例进行相关运营费计提。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专项基金不做高风险投资。在保证专项基金公益活动开展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资金的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的资金收益与增值金额用于本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慈善会名义发文时,须经慈善会同意,由慈善会秘书处签发;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不专门刻制印章。
第二十八条 慈善会保留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的权利,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的,自行终止;
(二) 已完成专项基金设定的目标的,自行终止;
(三)自成立之目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四) 联合发起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慈善会名誉或者造成慈善会损失的,慈善会有权决定终止 。
第三十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剩余财产,结转至慈善会的慈善资金, 用于慈善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在媒体及慈善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慈善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凭此收据依照法律、法规享受企业或个人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对设立资金的发起方与各捐赔方之善举和爱心, 本会将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和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五条 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见适当向社会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联合发起方自愿要求退出的,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联合发起方须维护慈善会的社会形象,不得利用慈善会和专项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龙华区慈善会解释,自会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