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促进龙华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特制定《龙华区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基金”是在慈善会宗旨范围内,为推动某一特定领域内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发起,由社会各界共同筹集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慈善活动的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慈善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慈善会的统一管理。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接受慈善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可以是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下称发起方),认同本会宗旨和章程,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本会提出发起某一特定领域专项基金的申请。也可以由本会根据业务需求,自主发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根据社会实际需求,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但不限于关爱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教育、拥军及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
第六条 专项基金名称需按照该基金所关注的特定领域为命名基准,名称格式为“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领域范围)基金”。
专项基金名称的确定需遵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专项基金名称由发起方提出后,由本会核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战略”等字样,否则,本会有权驳回该专项基金申请。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保底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所捐赠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发起方需提供如下申请资料:发起方所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函件;发起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机构简介,并加盖公章;个人发起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字确认。
设立专项基金的流程:
(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函件;
(二)填写拟设立发起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三)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四)拟设立发起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收到发起方申请材料后,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审定,与本会签订《龙华区慈善会专项基金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专项基金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发起方签订《龙华区慈善会专项基金合作协议》承诺捐赠的,依法不能撤销;专项基金设立后,发起方无权要求收回基金资金。
第十一条 由本会自主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申报材料由本会秘书处准备,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其中由本会担任一名委员,其余委员(含管委会主任)由基金发起方指派。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专项基金的目标与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三)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算、决算;
(四)提出执委会(如需)人员构成,专职或兼职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对于违背本会章程的决议,本会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运作
第十五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归档管理, 专项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每年本会进行年度审计后,将通过官方网站与年报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基金每次发生收支变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基金余额。发起方可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涉及劝募环节的捐款接收以本会指定的捐赠专用账户为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进行资金募集需遵守《龙华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龙华区慈善会定向捐赠管理制度》,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接受捐赠。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接收物资捐赠,需遵循《龙华区慈善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进行核价定价,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接受捐赠。核准金额计入该专项基金单独财务科目。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因慈善项目产生的相应执行成本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专项基金的执行费不超过年度支出金额的10%,具体比例及用途由本会及发起方协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兼职或专职人员的聘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其薪酬标准参照秘书处同级别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本会所有,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捐赠的资金到账后,本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余额的20%。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对从事对外宣传、募捐等行为需提前告知本会,并冠以全称“龙华区慈善会·xx基金”,品牌logo露出需符合专项基金相应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在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中须维护本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本会有权对专项基金发起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积极配合本会的各项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共同打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邀请境外人士担任职务或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应提前向本会申报,在本会备案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如被发现有不符合公开募捐要求,以及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有违规情况,本会有权要求停止活动并限期整改;如未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本会有权终止该基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专项基金终止
(一)专项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且发起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合作协议的;
(二)已完成专项基金设定的目标的;
(三)专项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四)专项基金一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五)发起方有重大名誉损害事件或经营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专项基金发起方和本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七)发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慈善会有权决定终止;
(八)发起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损害慈善会名誉或者造成慈善会损失的, 慈善会有权决定终止。
第三十一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慈善会负责组织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于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慈善事业;管理委员会未决定用途的,由本会用于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由本会在官网上予以公告,同时与发起方签订的《龙华区慈善会专项基金合作协议》自行终止。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须维护慈善会的社会形象,不得利用慈善会和专项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