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慈善会的规范发展,促进本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透明公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慈善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慈善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慈善会基本信息,包括慈善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慈善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慈善会各救助项目、冠名基金、专项基金和品牌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慈善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慈善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各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
第六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慈善会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第八条 项目运行周期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为3个月,每个季度定期进行项目信息公开,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九条 慈善会年度年度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4个月内(即4月30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慈善会官方网,自媒体渠道(微信、微博)。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