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本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规范发展,促进本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透明公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市龙华区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会按本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 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本会按照 “公开、透明、及时、真实、便民”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会基本信息,包括本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机构宗旨及业务范围,机构治理架构和监事架构,机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本会各慈善项目业务,如慈善救助项目、慈善基金、广东扶贫济困日、聚善家园等项目及公益活动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 本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慈善资金捐赠收入及资金支出信息。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

第六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本会收到捐赠后的5 个工作 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 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 说明。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出库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应急性物资或重大公益项目专项物资应在每月初按月公示。

第八条 项目运行周期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为3个月,每个季 度定期进行项目信息公开,以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九条 本会年度年度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 月1日起4个月内(即4月30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会官方网,自媒体渠道(微信、微博)。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 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 ( 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项目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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