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及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采购工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本会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慈善项目、慈善基金、定向捐赠、宣传活动、行政办公等采购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实体物资及服务项目。

第三章  采购主体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会自有项目的采购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筹、执行。自行成立采购小组,秘书长担任组长,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担任成员。采购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编制采购项目,送交审批;

(二)选定备选供应商,确定供应商;

(三)履行采购程序、监督采购过程;

(四)验收采购结果。

第六条 采购小组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情况及实际需要,综合考虑、资质、信誉、技术、质量、价格、后续服务等因素,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采购任务。

第七条 慈善基金、定向捐赠项目的采购由基金发起方或捐赠方负责统筹协调,其采购流程及规范须遵循本办法。

第八条 已完成立项流程的慈善项目,其采购凭《项目立项审批表》,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九条 慈善项目采购,采购金额5千元以下(含本数)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50万元(含本数)以下经执行副理事长审核,报会长审批;50万元以上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物资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非公开招标采购以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为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超过100万元(含本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秘书处按照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招标方案, 由秘书长审核后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批;

(二)采购工作小组招标方案要求在官方网站、合作媒体及招标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招标。必要时公开招标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

(三)根据招标方案要求,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价格、货品质量、经验、供货期等要素进行有效筛选,初步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收到供应商投标书后,秘书处按照招标方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工作,并出具评标报告;

(五)秘书处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由财务负责人与秘书长复核,会长进行最后审批;

(六)秘书处根据评标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秘书处与中标机构签订采购协议;

(七)招标采购结束后,采购小组凭«龙华区慈善会采购项目审批表»、合同、发票、评审报告等, 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归档保存所有资料(原件)。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指采购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小组从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下列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规格或者具体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谈判程序:秘书处填写采购审批表,按照权限进行对应审批;采购小组召开会议,与供应商面谈,审定采购申请,确定供应商,报会长审批;秘书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采购结束后,采购小组凭«龙华区慈善会采购项目审批表»、合同、发票、评审报告等,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归档保存所有资料(原件)。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一)单一来源采购主要由于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 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或者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 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 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

(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秘书处填写采购审批表,按照权限进行对应审批;秘书处确定单一供应商;秘书处与供应商就服务、报价、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秘书处编写单一来源采购书面说明(包含下列信息: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单一来源采购结束后,采购小组凭«龙华区慈善会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单»、合同、发票等,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所有资料(原件)由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小组从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原则上超过2万元的采购需进行三方询价。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完整、明确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询价程序:秘书处填写采购审批表,按照权限进行对应审批;秘书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询价通知书要求递交;采购小组在采购会议上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以及价格等相关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需求科室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同时编写评审报告;询价采购结束后,采购小组凭«龙华区慈善会采购项目审批表»、合同、发票、评审报告等,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归档保存所有资料(原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小组及相关工作人员务必时刻以本会的最佳利益为首位,不能将私人利益凌驾本会利益,与备选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凡由采购小作组确定的供货商,以及有关采购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会长审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未经采购小组审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采购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不得拆分采购项目。不得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尽之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本会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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