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龙华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慈善资金、慈善会办公经费两项资金平行使用,分级审批。

(二)封闭管理。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四)公开透明。慈善会办公室每季度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账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收入

(一)慈善资金的收入

 1.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收入;

 2.政府资助;

 3.慈善资金产生的理财及利息收入。

本会在慈善资金内部设立基本金。基本金的来源为:

 1.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60%创始慈善资金;

 2.每年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20%划入基本金。

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基本金产生利息用于慈善事业,使用途径参照一般慈善资金。

(二)慈善会办公经费收入

1.龙华区财政核拨的本会办公工作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

2.慈善资金所产生的理财及利息收入;

3.会员定向捐赠给到慈善会的经费收入;

4、冠名基金及专项基金按比例提取的管理经费收入。  

三、资金收入管理

(一)慈善资金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慈善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3.收到捐赠的物资要专人负责管理,及时验收入库,并按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

4.建立慈善资金档案,永久保管。

(二)慈善会办公经费收入管理

1.慈善会办公经费收入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2.收到定向捐赠、冠名基金与合作项目的管理费用,应按照约定比例及时提取进入工作经费专户;

3.建立办公经费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支出管理

(一)慈善资金财务支出管理

1.每年秘书处提出资金支出预算,报事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定向捐款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项目不明确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审批。项目已明确的,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3.使用不定向捐款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50万元(含本数)以下由会长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由事务委员会审批;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由事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由事务委员会提出意见,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慈善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二)慈善会办公经费财务支出管理

(1)经费支出内容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专家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物料印刷费、广告费、大型活动策划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会员服务需要所开展活动的交通费、专家费、会议费用、物料印刷等费用。

(2)办公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办公经费的使用由慈善会秘书处提出, 5千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千元以上至至10万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处审核,由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事务委员会研究批准。

(3)经费使用标准。慈善资金所支出的经费标准按照各救助项目规定进行实施,其他预算标准参考附件《龙华区慈善会财务预算管理标准》。

(三)经费支出备案管理

本会涉及慈善金及办公经费使用采取备案管理,每笔资金由慈善会秘书处向区慈善工作部备案后使用。

五、票据管理

(一)银行支票的管理

1.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

(二)收据管理

1.会计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必须做好连号登记,专柜妥善保管。财务应建立收据领、销、存登记簿,收据存根按规定交财政审验后,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会计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凭存根联与会计办理核销。

六、财产物资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慈善会工作办公室建立财产账册,财务建立总账定期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按《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七、捐赠物资的管理由秘书处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报事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本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独立审计,邀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每年3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由龙华区慈善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6日起制定,经2018年4月25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议案,经2018年6月29日第一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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