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会工作特点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会外有关单位、人员、会员或捐赠人,以及项目执行等,发生的交流走访、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评审咨询及捐赠洽谈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拜访应当坚持有利于本会慈善事业发展、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要求
第四条 公务接待拜访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交流拜访类活动,应结合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特定交流拜访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拜访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市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拜访应根据“节约、简朴”的接待要求,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本会及相关无偿接待场所;确需在外安排场地住宿等,依照本会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一)住宿。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并按照本会相应管理办法费用标准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除必要工作人员外,本会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二)餐饮。接待交流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餐饮,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人。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交通。公务接待拜访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四)纪念品。本会因接待交流需赠送纪念品的,赠送的纪念品应当不得安排轻奢类物品,参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则上单价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件,且采购纪念品由秘书处按照机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交采购需求经会长审批后方可采购;所采购物品以宣传龙华、展示慈善文化等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
第四章财务报销
第八条 公务接待交流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办理报销。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来宾人数、来访时间、来访事由、陪同人数及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综合服务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交流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年9月22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