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联合募捐项目管理,规范募捐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合作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共享发展成果,推动龙华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募捐是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在本会成立的慈善基金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联合本会开展的线上及线下公开募捐合作,由本会负责公开募捐备案并做好募得款物的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联合募捐项目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
第三条 与本会开展联合募捐的项目须符合本会业务范围,认同本会机构理念并愿意遵守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联合本会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未与本会合作联合募捐的组织、个人或项目,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二章 联合募捐申请
第五条 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在本会成立的慈善基金,认同本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和联合募捐协议,均可自愿向本会申请联合募捐。
第六条 申请方需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联合募捐项目信息表》《联合募捐项目信息公开及风险责任承诺书》《龙华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合作协议书》,同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或个人证件 ,作为联合募捐备案申请资料。
第七条 《联合募捐项目信息表》应包括募捐目的、受益人、基本情况、起止时间和地域、项目负责人、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00001. 第八条 《龙华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合作协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该联合募捐项目的募捐目的,资金使用方向、计划及使用要求,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作期限和终止条件等。
第九条 联合募捐申请程序:
1.申请方填写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区慈善会审核;
2.区慈善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审批完毕后与申请方签订《龙华区慈善会联合募捐项目协议书》,对于不同意合作的项目及时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3.区慈善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办理联合募捐项目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并取得备案号后,可开始对外募捐。
第十条 对于首次合作机构,必要时区慈善会可安排进行会谈,对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情况等进行审核了解,对联合募捐发起目的、公开募捐金额、项目实施计划、筹款规划等进行评估。
第三章 联合募捐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募捐项目开展线上公开募捐必须严格按照慈善中国要求备案。线上筹款项目必须在本会已经注册的公开募捐平台发起。合作的社会组织在按照程序进入平台后,由本会认领,对该项目开展联合劝募。
第十二条 联合募捐项目开展线下公开募捐活动的范围不得超出龙华区管辖区域,开展本地线下募捐活动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区慈善会。
第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线上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善款接收方(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项目执行方(联合募捐合作方)、公开募捐备案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 联合募捐项目需根据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慈善会重新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和《联合募捐项目信息表》,办理备案补正手续。
第十五条 联合募捐项目在备案的公开募捐期限内未完成筹款目标的可办理延期手续,合作方应于募捐截止时间前15个工作日向区慈善会提交《联合募捐项目延期申请函》并说明延期的必要性,延期申请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联合募捐项目由区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在本会成立的慈善基金所开展的联合募捐项目计入该慈善基金单独财务科目。联合募捐项目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与联合募捐合作方可以在联合募捐合作协议中约定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具体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募款的5%。
第十八条 联合募捐项目合作方应当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联合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二)严格按照联合募捐协议中约定的宗旨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执行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益人员类别、执行金额、执行计划等)。
(三)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联合募捐项目和区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通知区慈善会,经区慈善会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四)根据协议约定向联合募捐项目募集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五)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六)不得以联合募捐的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活动,严禁非法开展募捐活动。
(七)联合募捐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每三个月一次)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八)联合募捐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需向本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九条 区慈善会可给予联合募捐合作方如下合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线上、线下资源支持;
2、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4、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联合募捐工作;
5、提供宣传支持、筹款建议等服务;
6、优秀联合募捐项目可推荐参与其它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联合募捐募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与增值金额用于本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四章 联合募捐监管
第二十一条 联合募捐项目有义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慈善会负责对捐赠财产进行监管,联合募捐合作方必须认真负责全程监管项目的运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型风险的发生,保证捐赠财产依照协议合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区慈善会有权对联合募捐合作方的募捐活动、宣传和项目执行进行监督,联合募捐合作方向区慈善会报告项目运作情况不限于项目报告、会议纪要、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联合募捐项目的发起、备案补正和终止,区慈善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 联合募捐机构在合作期间,如被发现存在不符合公开募捐要求,以及区慈善会对捐赠财产使用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情况,区慈善会有权要求其3天内停止其活动并进行整改;如经整改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区慈善会有权终止该联合募捐项目的合作。
第五章 联合募捐终止
第二十六条 联合募捐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双方不再续签合作协议,该联合募捐合作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解除联合募捐合作协议:
1、联合募捐项目半年以上(含)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且无捐赠财产收入的;
2、联合募捐合作方和区慈善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3、联合募捐合作方在运作项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损害慈善会名誉或者造成慈善会损失的;
4、联合募捐合作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约定内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5、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意外事件致使联合募捐合作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自联合募捐项目终止起90天后,本会将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理,募捐方案没有明确指向的,由本会用于开展与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项目。
第二十九条 若因联合募捐项目管理违法违规经区慈善会决定终止合作的,在告知联合募捐发起方后,其剩余财产由区慈善会直接安排用于同类型慈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联合募捐项目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联合募捐项目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区慈善会的名誉和权益。对于因违反相关法规条例引发的重大事件,本会保留最终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9月22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