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关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管理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相关联的机构及组织,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根据龙华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由本会提出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或社会企业为关联机构;

第三条  本会所提出申请设立的关联机构,需明确慈善资金资助比例,报理事会审议批复后方可注资发起成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审批成立。

第四条 关联机构是本会直接或间接发起、注资成立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完备的管理架构、章程、财务管理办法及业务活动范围。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关联机构必须遵循“促进龙华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增强龙华民生福祉”为基本原则,业务活动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

第六条  关联机构开展重大项目、制度办法修改、重大人事调整及投资类活动等应报本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关联机构应在每年2月31日前向本会提交报备当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关联机构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本会及其机构的利益,为机构良性发展建设和龙华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关联机构为本会直接资金资助或发起的,可由本会委派会内理事(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其机构法人、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等主要管理层人员。

第十条  关联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应通过邮件、纸质报表及口头等形式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经执行副理事长审核后报会长。

第五章 关联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关联机构需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其机构性质依法合规开展专项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关联机构经费自筹,涉及盈余资金分配及慈善付捐时,需以工作方案形式提交本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关联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本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对关联结构相关事项的审批机构为龙华区慈善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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