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一)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公章;

(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人名章;

(三)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会文件、信函、合同、协议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内部发出的通知、通告、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文本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及保管

第三条 印章刻制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会长批准后,由综合服务部负责承办,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到指定部门刻制完成。

第四条 严禁各部门、分支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私自刻制业务印章。如确需刻制业务印章,经会长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 本会印章未经秘书长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单位,应由用章人员报秘书长签批后,需用章人员及公章保管人或委托人,2人以上持印章同往监印。

第六条 印章由综合服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需在安全、加密柜、橱中存放。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公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由用印人发起用章流程,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用印类型等事项。由各部门负责人、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审核,经秘书长审批后盖章。

第八条 “财务章”“发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支票、汇票等其他银行业务或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税务业务办理。

第九条 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须核实确认以下内容:

(一)审批流程完毕,用印申请流程各环节全部同意用印;

(二)实际用印文件与申请流程附件一致,应特别注意核对金额、名称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实所用印章,确保实际使用印章与申请印章一致;

(四)因工作紧急,相关负责人需口头或电话请示执行副理事长或会长后盖章,事后须补齐书面审批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盖章:

(一)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非本会工作人员的介绍信和证明;

(三)超出本会业务范围的;

(四)空白纸张和表格;

(五)违反政策原则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员负责印章的每印登记,制作用印台账以备查验。

第四章  用印规则

第十二条 用印前需确认行文是否符合规定,需要编号的是否编号准确,待确定无误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时盖印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两页及以上的,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加盖骑缝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防止删改换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不按程序刻制印章、使用印章,或遗失印章的,对经办人、印章保管员和部门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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