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人力资源及福利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形成良好的用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慈善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直接聘用、项目派遣及实习员工等人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会工作的正式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每位员工都享有同等的工作、培训及发展机会;当有职位空缺时,本会将在同等情形下优先考虑在岗员工,当在岗员工无法任职该空缺职位时,再进行外部招聘。

第三条  本会应聘者应具备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本会根据应聘者的知识、经验、能力、表现以该职位的适合程度决定是否聘用应聘者;本会在决定聘用以及入职后的报酬、培训机会、晋升等事项时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录用及遵循本会整体规划和部门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招聘工作的实施管理部门为综合服务部。

第五条  遵循本会人员精简、精干、工作高效原则;每年进行年度人员编制设置的审批,人员编制原则或方案经执行副理事长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招  聘

第六条  本会招聘要基于岗位编制进行招聘:

(一)岗位编制(招聘)类型分为年度新增、年度补招、额外新增岗位;

(二)部门负责人需向综合服务部提出岗位招聘开启的正式通知,并协助准备岗位说明,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正式发布岗位至各招聘渠道。

第七条  本会招聘主要为官网、招聘网站、同业推荐、校园招聘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及内部员工推荐等渠道。

第八条  综合服务部主要负责招聘甄选,初步简历赛选合格人员报送至用人部门负责人征得同意后,可联同用人部门负责人一同安排初步面试,经初次面试合格者将简历及面试情况递送至秘书长及执行副理事长,同意后安排二次面试,最终报会长审批录用。

第九条  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后,由综合服务部与其确认薪资、入职日期、入职手续等,并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十条  员工应在入职当日或者本会要求的日期按照本会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员工的个人简历、员工信息登记表所列内容需完整、真实、有效;员工体检信息需真实,且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所录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员工办理入职应如实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本会将对其内容妥善保存并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员工如与前雇主签有任何可能影响入职本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在入职前向本会做出书面说明,否则本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若员工违反此项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入职时员工须与本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本会将在员工入职后,为员工提供入职培训,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为 准则、财务流程、福利政策等本会政策及规章制度。员工应遵照本会安排,参加入职培训。

第十六条  为使新员工适应本会的运作模式,同时也使本会更好地评估员工的适岗度,本会对于新员工依法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二)用人部门应在员工入职后及时与员工制定《员工试用期计划表》,由秘书处适当安排老员工帮助新员工尽快掌握工作知识,融入团队;

(三)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试用期满前,用人部门根据试用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与考核,填写《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以确定是否通过试用期,并将考核结果于员工试用期满前7日反馈至综合服务部,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执行副理事长或会长审批;

(五)试用期间,员工违规劳动合同约定及会内人事管理要求,或无法胜任工作任务等情况下,本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人事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本会的岗位设置,公开竞聘、择优上岗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须建立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之上,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 权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与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本会的公章。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中应约定试用期,本会的试用期为1-6 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机构及岗位需求设定,原则上单次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后,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经工作绩效考核,不能完成绩效考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岗、离岗培训或降薪处理,仍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一) 经试用期后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二) 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

(三)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本会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综合服务部负责人事合同管理及员工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的使用。人事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借阅和出具证明材料等两种。利用人事档案,必须向综合服务部提出申请后,报秘书长签批,履行手续后方可使用;严禁私借阅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每周五天、八小时工作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打卡制度。全体员工应在上下班时打卡;迟到早退(是指在正常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半小时、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半小时以上、无故未到岗),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旷工半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按严重违反慈善会制度进行解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公外出参加的培训、活动、会议或业务洽谈等情况,须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抄送综合服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加班应首先抵消缺勤时间(此为有效加班时间),抵消顺序为工作日加班时间、公休日加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员工需提出加班申请由上级批准,否则不构成加班;员工加班的,本会将依法安排员工补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优先安排补休。

第二十八条  加班按实际发生时间统计、真实核报每位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加班情况,填报《龙华区慈善会加班情况表》,按月由综合服务部统计后报给财务审核,由秘书长进行最后确认。

第六章  员工福利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公休假日为周六、日为公休假日。如工作需要员工在周六、日加班,本会将另行安排休息日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条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员工享相应假期。

第三十一条  员工享有国家带薪年休假规定是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在本会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根据本制度享有婚假;婚假为全薪假期,员工结婚可享有3日婚假;员工应当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一次性休假。除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申请休婚假的员工须递交申请表并附上结婚证明复印件,并于获得批准后交综合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依法生育的,可享有产假及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具体待遇如下:

(一)孕晚期工间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供工间休息;

(二)产假及陪产假。产假及陪产假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三)基本产假98天,符合政策生育假期80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加一胎增加15天;

(四)孕期产检,12至28周,每四周1次;28至36周每两周1次;36周后每周1次;

(五)流产假期,妊娠12周以内流产产假15天,妊娠12周以上流产产假42天;

(六)陪产假,在本会工作的男士,因配偶生育,享受陪产假15天;

(七)休难产、多胎生育和流产假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八)哺乳时间。婴儿不满一周岁,母亲享受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为每天1小时,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三十五条  陪产假,在本会工作的男士,因配偶生育,享受陪产假15天。

第三十六条  丧假。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公 婆或岳父母)死亡,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七条  事假。事假先从年休假中安排。节假日加班按规 定调休,工作日加班超过4个小时,可调休半天,调休后不折算成加班工资。员工连续请事假限制在22个工作日以内,如确需连续请事假22工作日以上,按离职流程办理(不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十八条  病假。请病假须出具病历,因病假就医无法到岗,应按请休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突发疾病应口头请假,病愈后办理补假手续。病假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未按照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超过医疗机构证明的病假天数按事假计算。

第三十九条  工伤假。员工工伤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请假人员需填写《请假申请单》,休假以不影响会工作为前提。请假按机构相关制度流程审批,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请假须提前报请上级批准。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审批后的请假单一律抄送综合服务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员工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而未事前请假的,应于上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后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十二条  员工遇生日、婚庆、生育、国家传统节日,员工及员工直系亲属疾病住院、丧事等,机构可给予慰问;本会员工因以上婚、产、病、丧假等申请慰问金的,经所在部门向综合服务部提出申请,经综合服务部了解核实,可由部门发起也可由综合服务部向财务部门发起申请。经财务报销手续审批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或综合服务部转交给员工个人。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索赔率等因素调整购买的险种及保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在职员工(非试用期)安排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综合服务部按年度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七章  薪酬管理与员工晋升

第四十五条  薪酬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及实行以岗定薪的原则;薪酬政策的宗旨在于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的员工,将员工薪酬与其工作成绩紧密联系。

第四十六条  本会确保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满足员工基本需要,当地最低工资由地政府劳动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机构员工晋升晋级必须符合机构的发展需要,且综合考虑员工服务年限、综合能力及组织贡献度;机构内部出现职位空缺时,优先考虑机构内部员工,机构内部员工晋升晋级,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做到量才适用,减少员工流动率。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机构薪酬制定及员工晋升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部门岗位设置及薪酬工作方案》管理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将个人薪资信息透露给其他同事、合作伙伴或其他本会,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

第五十条  月度绩效、年度绩效及项目奖金的管理与发放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部门岗位设置及薪酬晋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劳动关系

第五十一条  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机构在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后,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服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提前解聘,涉及经济补偿的,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发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五十三条  员工离职,提前1个月填写《离职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做离职谈话,由综合服务部做好谈话记录后,将《离职申请报》报秘书长签批。最终由综合服务部进行工资结算等,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员工离职申请未经批准同意而离职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和福利,并根 据劳动合同缴纳违约金。

第五十四条  劳动合同到期机构提出不续签的,由机构综合服务部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员工,并签发《离职通知书》;员工收到《离职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之内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1个月内办完所有手续,结算到职日期工资和福利。

第五十五条  员工健康状况的调动: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如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本会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原则上,本会的空缺职位将通过有效的内部人力资源开发、全面的人力规划及透明的内部甄选的方式,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能力优先考虑内部员工填补,如内部人才无法满足,本会将会从外部招募。

第五十七条  无论何种调动,需征求员工本人及调出和调入分管领导同意并完成相应审批,综合服务部需对其进行审批后报秘书长批准。如遇机构部门结构调整时,需做全员意见征集后,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如遇以下情况,本会可提出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发生其他法定事由的,本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二)辞职:除非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指明,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本会;在职正式员工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

(三)立即解雇:员工有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私自占有本会公共财产、泄露数据、资料的;未经本会容许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会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本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涉及违法行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本会有权依法立即解雇员工,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五十九条 员工离职前,应按本会的离职流程完成交接工作、归还为其工作而提供的各种物资及文案材料,结清其与本会的财务关系并由本会开具离职证明;员工最后结算的薪金的发放将以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归还其持有的全部本会财物、办妥全部离职手续、薪资扣缴核准等为前提。

第九章  实习生、志愿者及兼职人员管理

第六十条  本会对实习生及志愿者依规进行人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志愿者分为如下四类:

(一)在本会内部办公室工作,协助行政事务及专业技术工作的办公室志愿者; 

(二)在本会项目中提供辅助服务的项目志愿者;

(三)为本会提供编辑、翻译、设计、网站管理等服务的;

(四)专业志愿者;

(五)在本会的慈善活动中提供服务的活动志愿者。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实习生为本会招募及储备优秀的在校生;主要拓展招聘渠道并为大中专院校学习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实习生的实习期最高不超过 1 年。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聘任兼职工作人员时, 其兼职人员岗位、工作内容及薪酬需经秘书处提出建议,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批,口头或书面报备给会长。

第十章  员工自律与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执行。对于违反机构内部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处分:

(一)玩忽职守,要贻误工作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机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挪用挥霍公款的;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倡导为保护环境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倡导员工要珍惜和节约使用各种资源;员工应重视无纸化办公、按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维护个人及公共办公区域卫生。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本会工作人员;办法内包含的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发布。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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