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人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形成良好的用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慈善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直接聘用以及项目派遣等全体员工。
第二章 招 聘
第二条 在本会工作的正式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
秘书长由事务委员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事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其他人员由秘书处聘任。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有勤勉谦卑精神,并具备本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勤奋工作,遵纪守法。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
第五条 用人部门须填写«招录申请表» «工作岗位说明书», 经秘书长批准后由机构行政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面试通过后,经秘书长批准录用的人员,须在慈善会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合格者执签发的«试用通知书» 报到。
第七条 新员工到机构行政办理手续时,须交验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各留复印件一份。
第三章 试 用
第八条 新员工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第九条 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予录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慈善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条 慈善会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聘用期限。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聘用期满由双方协商是否续聘。
第四章 考勤与加班
第十一条 考勤。慈善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如果有紧急、重大、突发任务,员工应自愿接受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员工因公外出时,须事先填写«因公外出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务,并将«因公外出申请单»交机构行政备案。员工因公外出未填写«因公外出申请单»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是指在正常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半小时以上到岗、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半小时以上离岗或者无故未到岗),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旷工半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按严重违反慈善会制度进行解雇处理。
第十四条 应参加的培训、集体活动和会议,需请假者应请假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按缺席处理。加班应首先抵消缺勤时间。每月计算加班时间应先抵消缺勤时间(此为有效加班时间),抵消顺序为工作日加班时间、公休日加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问。
第十五条 应按天统计、真实核报每位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加班情况,填报«龙华区慈善会加班情况表»(附件1)及«龙华区慈善会考勤情况及有效加班补助表»(附件2),按月报给财务审核,由秘书长进行最后确认。
第十六条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问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天,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 加班费用以工作日小时工资(每月工资÷22天÷8小时)为基础计算,工作日小时加班费为小时工资的150%,公休日小时加班费为小时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费为小时工资的300%。
第十八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贴。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类型为月度绩效、项目绩效及年度绩效。
月度绩效:由基础绩效和考核绩效组成,基础绩效每月固定, 考核绩效根据工作时间和月度岗位考核情况评定,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结果评定。考核绩效的标准为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由本人自评、秘书长评定相结合,来确定考核等级。
月度绩效发放标准:
1、绩效总额参考每人1000元的标准计算出当月的绩效总额,其中基础绩效为每人每月600元,余下部分作为考核绩效。
2、考核绩效按照工作时间权重占比20%,月度考核权重占比80%,确定个人考核绩效。
3、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当月15目之前入职的,参与当月绩效考核;15日之后入职的,不参与当月绩效考核。在考核月度的次月发放。
项目绩效:设立项目小组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整体实施效果进行评定绩效,原则上项目绩效不超过为项目执行费或管理费的30%。项目绩效按照季度实施,分两期支付,首笔按照绩效总额度的40%进行季度发放,余下60%在项目结束或年度计划结束后,根据项目效果、社会影响力及团队协作等内容由机构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发放。
年度绩效考核按照月度考核绩效进行汇总,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根据整体运营情况,参考员工基础工资水平设立年度绩效指数,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对应的年度奖金。
第六章 晋升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岗位可按照工作年限、能力、表现及经验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岗位,福利待遇按照岗位晋升而提升。
第二十一条 岗位晋升
(一)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晋升要求。
初级: 同类岗位满一年以上,未出现重大过失。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且成效显著。违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投诉行为。
中级:同类岗位满三年以上,两年内绩效考核成绩为称职,未出现重大过失;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履行岗位职责且成效显著。违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投诉行为。
高级:同类岗位满六年以上,四年内绩效考核成绩为称职(含两年优秀)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履行岗位职责且成效显著;违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投诉行为;经民主意见采集,群众认可度较高。
(二)员工晋升须按照个人申请、部门考核、民主评议、秘书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员工破格、越级晋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需要;
2、工作表现及业绩特别突出。
(四)员工因工作岗位变动,晋升后的薪酬调整应
于任命后第二个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薪酬管理
1、以市场价值和内部相对价值为衡量基础,制定各职位的基本工资范围。
2、基本工资是根据所在职位、个人能力、业绩表现等因素由所在部门、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确定。
3、每年根据个人表现及通货膨胀率上升幅度原则上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薪酬涨幅。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个人能力提升
根据业务需要,员工入职后可享受每年由机构安排的个人能力提升培训,由机构负责培训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员工需签署培训承诺书并享有培训期间薪酬福利不变的权利。
第七章 调岗、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二十四条 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机构在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后,由秘书处开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或提前解聘的,经济补偿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发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六条 员工离职,提前1个月填写«离职申请表», 由机构行政签发«离职通知»,进行工资结算等,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员工离职申请未经批准同意而离职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和福利,并根据劳动合同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由机构行政提前一周通知对方,签发«离职通知» 。
第二十八条 员工收到«离职通知»或«辞退通知»起5个工作日之内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1个月内办完所有手续,结算到职日期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离职前损坏、盗窃公有财物的,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请假、休假
第三十条 事假。事假先从年休假中安排。节假日加班按规定调休,工作日加班超过4个小时,可调休半天,调休后不折算成加班工资。员工连续请事假限制在22个工作日以内,如确需连续请事假22工作日以上,按离职流程办理(不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十一条 病假。请病假须出具病历,因病假就医无法到岗,应按请休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突发疾病应口头请假,病愈后办理补假手续。病假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未按照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超过医疗机构证明的病假天数按事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假。婚假按3个工作日执行。应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孕晚期工间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供工间休息。
第三十四条 产假及陪产假。产假及陪产假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基本产假98天,符合政策生育假期80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
孕期产检,12至28周,每四周1次;28至36周每两周1次;36周后每周1次。
流产假期,妊娠12周以内流产产假15天,妊娠 12周以上流产产假42天。
陪产假,在本会工作的男士,因配偶生育,享受陪产假15天。
休难产、多胎生育和流产假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哺乳时间。婴儿不满一周岁,母亲享受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为每天1小时,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三十六条 丧假。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公婆或岳父母)死亡,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七条 年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 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未休或未休满的年假原则上在下一年度3月底全部休完,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如工作需要而非本人原因,确需在非工作时间继续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 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需要加班,可加班。加班者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提前告知秘书长并签字加班后有批准加班的部门负责人检查加班情况,确认符合支付加班费要求后,交机构行政备案,月底按有关规定计酬。
第三十九条 请假人员需填写«请假申请单»,休假以不影响慈善会工作为前提。请假由秘书长审批,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请假须提前报请上级批准。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审批后的请假单一律抄送机构行政备案。
第九章 员工自律
第四十条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执行。 对于违反机构内部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处分:
(一)玩忽职守,要贻误工作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机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食污、受贿、以权谋私、挪用挥霍公款的;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按违纪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慈善会特殊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 其薪酬根据其工作量和贡献大小, 由秘书处会议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慈善会涉及人员招聘、考核、晋升等重大人事向龙华区慈善工作部进行备案管理,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慈善会秘书处责解释,本制度经2018年11月8日一届四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后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