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管理流程,确保捐赠人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章程以及财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物资使用流程,坚持透明公开原则,捐赠物资使用效率最大化,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有效救助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推动本辖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收物资遵循以符合受益人实际需求为准,对单件价值过高的物品原则上不接收,有实际需求且定向捐赠的除外。

第二章  物资接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捐赠物资指根据需求接收境内机构、企业、公众向本会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

第五条 捐赠方应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捐赠物资符合以下要求:

(一)捐赠物资应为合格产品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害。国内物资应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国外物资应符合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要求。

(二)捐赠物资须在保质期内。

(三)食品类物资必须有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捐赠物资移交日期距保质期剩余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保质期的50%(临期食品捐赠项目除外),并说明储存条件。

(四)药品、医疗用品等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日期距物资的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对于特殊药品要求距保质期不少于十二个月;医疗器械须有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原则上对于物资总价值超过5万元(含本数)的物资,应与捐赠单位或个人签署捐赠协议,双方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本会依据捐赠人提供的捐赠物资权属证明、定价依据等相关凭据进行价格核定。核定原则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计价方式如下:

(一)本会成立价格核定小组,结合市场调查、网络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捐赠物资价值进行核定;

(二)价格核定小组依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物资的价值证明材料进行核定:捐赠方捐赠自购物资的,需提供捐赠物资的正规采购发票复印件作为确认物资价值的依据;物资为捐赠人生产的,需提供该产品市场流通价格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厂家向经销商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或报关单,如该物资未在市场流通,可参照在市场流通同类产品的价格或其他厂家相同产品的市场流通价格,如没有同种或同类产品的市场流通价格,可以参考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国内捐赠方转赠其接收的捐赠物资,需提供原捐赠方出具的捐赠函及相关证明物资价值的文件;

(三)对于具有使用价值但无品牌、无标价、无销售或其他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的捐赠物资,由本会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公允价值核定;

(四)对无法进行市场估价的书画、古玩等艺术品且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的捐赠物资,可待该物资通过义卖、义拍等进行变现后,以实际变现价值进行确认;

(五)捐赠物资的运输、存储、评估等成本原则上由捐赠人或受益人承担;捐赠方承担的运输费用可计入捐赠物资价值;

(六)已经由接收单位确认的捐赠物资计价,在该笔捐赠物资进行转赠时不再重新确认计价。

第八条 本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后,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若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需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需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本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与捐赠方办理接收手续,经办人须当场清点物资数量,并做好入库登记,填写《物资捐赠入库明细表》;如无法当场清点完,应取得捐赠人联系方式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出入库后,开具好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本会不宜接收以下物资:旧内衣、手套、袜子等;个人捐赠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奶粉;丧葬用品;传染病者使用过的衣物或其他物品;奢侈品、无法日常使用或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非法律允许的物品。对不宜接收的物资,工作人员应拒绝接收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物资处置及保管

第十二条 物资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赠、馈赠、委托变现(包括拍卖、义卖)或本会自用等。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按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及时处理。若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由本会统筹使用的,按物资出库审批流程审批后处理,可转赠、委托变现或由本会留存自用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本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获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对不能直接用于捐赠的物资进行变现处理时需征得捐赠人同意,如无法联系捐赠人,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变现。变现资金扣除物资仓储、运输、变现成本等费用后由本会统筹安排用于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七条 委托变现处理方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经捐赠人同意后,本会可根据物资价值进行定价后进行处理,所有收入作为公益捐赠收入并且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物资的入库管理。本会对接收的捐赠物资要严格登记造册、填写入库单,方能入库;入库单必须注明品种、数量、价值、质量有效期、入库日期、经手人等相关信息,一律凭入库单清点入库;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十九条 物资的仓储与保管。物资保管部门应按物资类别管理物资,注意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避免产生消防安全隐患。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物资的处置与发放。

(一)物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交捐赠物资的发放申请或处置报告,说明物资处理的方式、数量、去向、用途、时间等按出库流程申请及审批;

(二)经批准使用的物资,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管理部门办理物资出库手续;

(三)接受捐赠物资的单位应及时向本会出具物资接收函(加盖接收方公章),如捐赠物资发放到受助个人,需提交最终受益人领取物资签收表等凭证;

(四)财务部门根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捐赠合同(协议)、捐赠物资移交清单、捐赠票据以及物资验收入库单、出库单以及物资签收函等文件做好财务登记,核算捐赠物资的出库数量与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发放非应急性捐赠物资,经秘书长审核,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批;发放涉及救灾、抗疫等应急性物资,应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后,由会长审批后进行发放,物资发放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若发现捐赠物资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或错发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填写《捐赠物资报废处理表》。

第四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出入库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做到严格出入库手续,确保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须将捐赠入库、物资价值凭据、领导批件、出库登记、物资定价表、盘点、台账等凭据交财务部门,据此登记立账。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门做好物资日盘月清工作,做好《捐赠物资盘点表》,定期在本会官网及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物资捐赠每年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妥善保管好捐赠物,不得私分、挪用,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因本会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需公布物资捐赠工作相关的场所地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接受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物资发放各个环节的标准、方案和受益人名册等有建议权,对发放过程及发放结果进行监督、核对和检查。对不按标准发放,擅自改变物资用途,弄虚作假,侵占捐赠物资和利用捐赠物资盈利的,本会有权向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通报,并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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