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社会力量长效开展慈善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人才参与区慈善公益事业,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规范义工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义工统称聚善义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专业、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聚善义工服务范围为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扶贫赈灾、 助残济困、慈善文化、公益宣传、大型活动等提供协助、应急救助等慈善公益服务。

第二章  服务类型和要求

第四条 聚善义工分为聚善爱心义工、聚善专业义工、聚善专家顾问及慈善形象大使四种不同类型,是积极自愿参与龙华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群体。

(一)聚善爱心义工:为公众提供力所能及的助人服务,不受专业、年龄、身份等限制,只要有时间、有意愿均可参与,但需具备与所参加项目活动的基本身体素质和主观意愿;

(二)聚善专业义工: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协助本会解决技能性需要的服务,利用某项专业技能,用其专业技能及闲暇时间提供周期性的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秘写作、宣传策划、IT 应用、 器材维修、 医疗诊治等;

(三)慈善形象大使:用其个人形象、社会影响力在辖区内为本会开展慈善理念推广项目,服务活动具有公众性、规模性、高端性,能够为本会提供形象宣传配合工作,参与条件需具备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或者公众形象基础,愿意支持本会宣传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形象宣传、论坛研讨、慈善项目启动及表彰活动等;

(四)慈善专家顾问:用某一领域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帮助本会开展战略指导规划,服务内容具有独特的工作经历与专业深度,能够为本会工作提供专业指导性服务。参与条件需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造诣,愿意为本会提供专业的支持与指导。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研究、培训、策划与互联网支持方案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招募和注册

第五条 聚善义工的招募长期有效,不限时间登记注册,鼓励有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第六条 义工可直接在“志愿深圳”平台或其他等方式申请注册,服务时长可计入志愿服务积分。

第七条 专业义工、专家顾问及慈善形象大使,由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经会内决定采取定向邀请方式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聚善义工登记管理工作,包括自主招募活动,积分兑换等。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聚善义工权利: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服务相关培训;      

(二)可获得从事义工服务的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本会及下属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资源;

(四)可就义工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优先获得学习交流、奖励与表彰的权利;

(六)符合法律法规、协议等规定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聚善义工义务

(一)报名参与后需服从本会安排的服务活动,服从管理,必要时,在服务开展前需接受相关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

(三)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中获悉的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五)维护聚善义工的服务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义工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一)提供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为主要管理机构,负责义工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第十三条 本会负责义工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招募活动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服务活动的需要,向参与的义工可提供交通、食宿、通讯、保险等保障。安排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工参加服务活动的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

第十五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的聚善义工档案管理,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聚善义工培训工作主要由本会主导,主要开展基本理念、服务要求的培训,提高义工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本会应落实和保障注册义工的权益。完善注册义工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义工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本会和其他义工的服务。

第十八条 聚善义工可在本会指导下参加相关管理工作,成为义工骨干,发挥其能动性,积极探索聚善义工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 表现优秀的义工优先获得本会开展慈善工作的分享、学习、交流与培训活动,并参与本会的年度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依据登记的服务时间及服务工作反馈,进行定期表彰奖励,授予奖励证书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义工的优秀服务事迹,对聚善义工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众展示优秀聚善义工的风采。 

第二十二条 表现突出的义工,尤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推荐参评“闪亮龙华人”“龙华区慈善人物”“鹏城慈善奖”“南粤慈善奖”等奖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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