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社区建设及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龙华区慈善会-**社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慈善会-**社区基金是龙华区慈善会下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专项基金,它经社区党委同意,由社区各方代表联合发起,目的是推动XX社区建设及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负责管理及组织实施社区基金的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
第三条 龙华区慈善会-**社区基金的基本宗旨:整合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建设,增进社区福祉及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龙华区慈善会-**社区基金的发起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由本社区爱心企业及热心人士捐助汇集而成,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遵循《慈善法》及区慈善会相关管理规定,将业务范围确定为:
(一)为社区内的贫困家庭、受灾居民、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综合帮扶等服务;
(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区治安、邻里关系、环境、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的公益项目;
(三)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五)发展社区志愿服务;
(六)其他促进社区及对口扶贫地区发展的公共事业。
本基金严格按照核准的管理办法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原则上主要政府解决不了社区困难及问题,须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社区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社区基金委员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由5-9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社区基金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委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乐于助人。
第八条 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社区基金委员由社区工作站提名,由社区工作站、捐赠人代表共同协商确定;
(二)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委员会成员成立换届领导小组并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三)罢免、增补委员应经基金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区慈善会备案;
(四)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龙华区慈善会备案。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社区基金的活动;
(四)遵守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五)维护社区基金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社区基金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社区基金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听取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工作;
(八)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基金委员会会议。如委员会主任不能召集,提议委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二条 基金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亲自出席方能召开;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基金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基金委员如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社区基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区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社区基金的基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七条 社区基金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社区基金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社区基金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社区基金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社区基金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基金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社区基金委员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社区基金委员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委员会审批,向区慈善会备案;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基金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管理办法和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社区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社区基金的收入来源:
(一)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合法自愿捐款;
(二)向社区其他人员募集的合法自愿捐款;
(三)借助区慈善会公募资质联合劝募所筹集的捐款;
(四)其它合法渠道捐款。
第二十条 社区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社区基金委员会负责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办法,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确定具体项目及实施对象,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社区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社区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基金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捐赠者名册及公益项目资料〗。
第二十五条 社区基金进行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基金应定期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各种渠道进行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及业务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办法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八条 社区基金终止,应在基金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龙华区慈善会审查。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龙华区慈善会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社区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龙华区慈善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社区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龙华区慈善会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社区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龙华区慈善会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二)发展区志愿服务;
(三)完善区公共服务设施。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龙华区慈善会组织捐赠给与本社区范围内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社区基金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