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称“区慈善会”)接受和实施定向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捐赠是指捐赠方通过向区慈善会捐赠款项并资助特定对象而实施的慈善活动。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区慈善会以按照捐赠方的意愿,直接将捐赠款拨付捐赠方指定的受赠方,协助落实捐赠款的实际使用。
第二条 定向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 捐赠方的捐赠款必须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区慈善会接收的定向捐赠款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等。
第四条 捐赠方约定捐赠款的用途以及受赠方,必须符合区慈善会章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捐赠方负责提供指定受赠方的相关资料,确保受赠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捐赠方承担。
第六条 区慈善会接收定向捐赠工作程序:
(一) 区慈善会和捐赠方就捐赠金额、捐赠用途、受赠方等方面达成捐赠共识。
(二) 资金拨付:由捐赠方填写《定向捐赠意向函》并签章,附上相关附件一起递交与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审核并转款至指定账户:
1、项目类:提供项目执行方的合作协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预算)、项目图文资料(现场照片、建筑施工图、市政批文等、项目后期提交相关项目总结报告等),抬头为“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的票据。
2、个人/家庭生活救助:
(1)提供资助对象的贫困证明/说明;
(2)个人身份(正反面)和银行卡复印件(同印在一张A4纸上,并需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手模印,在复印件上手抄一次银行卡号及开户行信息);
(3)若款项打至资助对象的亲属账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资助对象及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3、大病救助
(1)医院开的诊断证明原件;
(2)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复印件(同印在一张A4纸上,并需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手模印,在复印件上手抄一次银行卡号及开户行信息);资助对象为婴儿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款项打款至资助对象的亲属账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资助对象及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医院的资费收据复印件(2-3张)。
(4)若是转款至医院,还需提供医院收款账号及患者住院号,同时,医院需开具票据给我会,票据抬头为: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
(三) 捐赠方在定向捐赠提交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向捐赠款项转入区慈善会慈善金账号,或将支票、汇票交付区慈善会,由区慈善会办理收款手续。
(四) 区慈善会在收到定向捐赠款后,按照捐赠方意向,在5个工作日内将捐赠款拨付指定账号或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使用,并向捐赠方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七条 区慈善会按捐赠方意愿拨付定向捐赠款后须财务备案,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八条 为提高定向捐赠项目的实施效率,所有定向捐赠项目按照捐赠意愿,由秘书处审核,向会长审批。
第九条 原则上区慈善会按总捐赠额的提取不超过3%的执行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1)定向捐赠给区内及我区对口扶贫地区的项目捐赠减免管理费。
(2)定向捐赠给个人、家庭、学校、社团、兴趣小组、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提取不超过1%的执行费用。
(3)定向捐赠给基金会及其他企业承办的公益慈善项目原则上提取不超过3%的执行费用。
(4)其他特定情况下由区慈善会及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