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接收和实施定向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本会以按照捐赠方的意愿,直接将捐赠款拨付捐赠方指定的受赠方,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条 捐赠方的捐赠款必须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本会接收的定向捐赠款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 本会接受的定向捐赠资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及本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约定捐赠款的用途以及受赠方。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向,填写《定向捐赠意向函》并提供相应公益项目材料,递交与本会审核,由本会进行审核及报备。

第五条 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就捐赠金额、捐赠用途、受赠方等方面达成捐赠共识。

第六条 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指定具体对象和用途,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仅指定具体用途,具体对象指定由本会联系落实,签署定向捐赠两方协议书。

第七条 捐赠人按定向捐赠协议书规定时间,将捐赠财产捐赠给本会。

第八条 本会在收到定向捐赠款后,按照捐赠方意向,在5个工作日内将捐赠款拨付指定账号或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使用,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九条 使用人收到本会捐赠财产后,需向本会提供正规财务票据。

第十条 原则上本会按总捐赠额提取不超过3%的执行费用,以下情况不收取执行费:

(一)定向捐赠至辖区内及对口帮扶地区的公益慈善项目;

(二)配合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任务而发起的公益慈善项目;

(三)其他特殊情况下由本会及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定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定向捐赠协议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并及时向本会和捐赠人书面反馈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对使用人定向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并通过本会网站公告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人不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本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者协议终止定向捐赠项目,并要求使用人退还定向捐赠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本会将终止资助。在本会取得捐赠人同意(如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则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财产在本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会支配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广东省扶贫济困日”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依据《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实施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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