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公益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龙华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益项目是指本会为解决特定领域的社会问题而设计和推出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具有明确的社会问题、项目目标、投入产出。

第二条  以社会问题为导向。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通过开展社会倡导、政策推动、整合更多社会资源等方式,最终达到缓解或解决社会问题的目标。

第三条  坚持精细管理。重视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强调项目实施与管理的科学、理性、程序化和标准化,使每个项目执行人在项目操作中有章可循。

第四条 强调合作精神。联合多方合作伙伴,以合约方式建立项目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地瞄准弱势人群,及时纠正项目运行偏差。

第五条 以受助人为本。尽可能地推动受助人参与,提升受助人的自立能力。

第二章  公益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

(一)由本会发起设立。本会可依法依规向支持我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本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三)由本会资助,由第三方承接运营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可以由秘书处进行需求评估、论证分析、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和切实可行。

第八条 由秘书处准备《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表》和《项目立项审批表》,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预算金额小于5万的项目立项,由本会项目负责人设计或审核,由秘书长审核,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批;

(二)项目预算金额大于5万(含)且小于50万的项目立项,由本会项目负责人设计或审核,由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三)项目预算金额大于50万(含)的项目立项,且小于500万由会长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四)项目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含)的项目立项,且小于1000万由会长审核,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项目预算金额大于1000万(含)的项目立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九条  本会接收的定向捐赠及慈善基金项目按照《龙华区慈善会定向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迫切紧急的项目,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后,经会长审批后及时开展项目,并在结项后及时补充齐全所需项目材料。

第三章 公益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执行。如涉及公益性工程项目类,由项目发起方(或捐赠方)组织实施,参照《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类项目相关文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机构实施执行,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审批并负责工程监督、确认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协议内容按照相关方拟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资产来源;

(二)资产及用途和支付方式;

(三)各方责任和权利;

(四)解除与违约责任;

(五)履约期限;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付款次数、付款时间点及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款项总额的70%,应保留项目预算总额至少10%作为项目尾款,在项目结束后由本会秘书处验收相关项目材料及工程类专项验收材料合格后方可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和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周期进行调整,由秘书处准备《项目调整审批单》,遵循原有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监测。本会秘书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项目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是项目的运行的基本状态、出现的主要问题、产生的主要效果、需要调整或支持的内容等,并对项目监测的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本着对受益人和捐赠人负责的原则,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主体不同,本会的项目评估分为两类:第三方评估,指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学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开展的项目评估;机构内部评估,指通过由本会跨团队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开展的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结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总结基础之上,完成《项目总结报告》,提交秘书长审核,向常务理事会汇报项目成果。

第四章  公益项目的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中止。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会将考虑单方面中止项目的执行。

(一)未能根据按照项目建议书实施项目,且并未给予合理解释的;

(二)未根据项目建议书、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

(三)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项目计划未征得本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合作机构项目活动质量异常低下,在本会组织的监测、评估、审计中暴露了项目的较重大问题的;

(五)发现在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发现有重大问题,将督促合作机构进行改进,如仍未改进,发起召开项目、财务及审计合议会,合议会有权改变预算资金的金额或者用途,缓拨或停拨资助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合作;

(六)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将依据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等措施,情况严重者将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后,由本会冻结项目资金的剩余款项和物资。本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项目款项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和协议内容办理,同时在本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运营部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业务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有的项目均需建立档案进行管理;秘书长是项目档案管理的领导者和监督者。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务档案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档案: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表、项目立项审批单、项目合作伙伴整体情况评估报告;

(二)项目协议档案:包括项目资助协议、合作机构资质文件、采购协议;

(三)阶段性和款项支付档案:包括项目进度报告、项目财务报告、项目成果文件及影像资料;

(四)项目结项档案: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财务报告、项目成果文件、第三方评估报告、资产验收及移交协议、项目结项通知书、审计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调整档案:包括《项目调整审批单》、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项目资料,如需求评估报告、项目选点报告、伙伴招投标资料、谈判记录、项目监测报告,出差访点报告,会议记录,项目活动简报等;

(七)以上档案在取得后要及时造册归档,秘书长应定期检查项目档案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的重要资讯须按本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

第六章  合作伙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益项目经批准后,如需要选择公益合作伙伴进行开展项目的,在项目申请立项前,需筛选项目合作伙伴。

第二十六条  对拟合作的公益伙伴,为了防范项目执行风险,需对其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能力、财务管理状况、法律风险、伙伴倡导、资源动员、研究等关键能力,评估后出具评估结果报告,该报告作为协议付款条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本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本会造成损害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相关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执行相关单位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本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本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龙华区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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