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区慈善会扶贫济困的功能,解决辖区群众面临的特殊性困难,弘扬社会正能量,根据《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结合慈善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生活救助金。
(二)因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
(三)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优秀标杆榜样人员,可申请关爱慰问金。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条 资助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会其他救助办法的救助范围的,可申请本办法的特殊个案救助;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就医最后费用发生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医疗救助金需自费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
(四)同一申请人因同一原因不重复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金发放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医疗救助金资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的25%进行资助,每人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2万元,标准如下:
自费医疗费(万元) | 1≤¥<2.5 | 2.5≤¥<5 | 5≤¥<7.5 | 7.5≤¥<0 | ¥≥10 |
资助额 (万元) | 0.2 | 0.5 | 1.0 | 1.5 | 2.0 |
(三)关爱慰问金发放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可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特殊个案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申请人及代理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居住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注明工作起止时间、是否办理社保、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5.申请医疗救助金,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所在社区工作站核实后,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审核,最终报区慈善会特殊个案救助及关爱管理办法审议小组审批。
申请关爱慰问金可由区慈善会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作为或由选送单位报送,选送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至龙华区慈善会秘书处:
1. 选送单位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关爱慰问金申请表》及佐证材料(一式二份);
2. 申请人及代理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 申请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二份。
秘书处报区慈善会特殊个案救助及关爱管理办法审议小组审批。
如果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通过审核,经办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资助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资助金转入申请人的合法账户,并通知社区工作站及申请人。
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或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亲属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又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