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资助劳务工治疗重大疾病,根据《龙华区慈善会章程》,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慈善资金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疾病种类
本办法所资助的疾病包括:
(一)深圳市和区卫生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
(二)社保部门有关法规规定的门诊慢病和重大疾病;
(三)其他新发现的重大疾病。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深圳户籍;
(二)在龙华区辖区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年以上(含1年);
(三)在工作期间患病,并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者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
(四)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资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或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亲属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又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因第一条规定的重大疾病,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二)自费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三)最后费用发生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用的25%进行资助;
(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4万元;
(三)同一疾病当年不重复资助,因同一疾病连续申请资助的,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人所接受的资助总额(含政府资助、慈善资助)不得超过其自费总额。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地的办事处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龙华区慈善会劳务工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和社区工作站有资料。
2.医院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资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居住证和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注明工作起止时间、是否办理社保、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5.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申请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二份。
(二)所在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科)核实后,报区慈善会审批。如果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通过审核,经办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由区慈善会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资助资金转入申请人的合法账户,并通知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科)及申请人。
第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慈善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6日起执行。